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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傭補償 (工傷賠償) 疑難解答

問:《僱傭補償條例》所指的「意外」是什麼?

答:《僱傭補償條例》第5條列明,除條例另有規定外,不論受僱於任何工作的僱員,如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「意外」以致身體受傷,其僱主須負有按照該條例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。

 

廣被接受的「意外」定義是「不幸而又不在預期內發生的事故」。從高處墮下或被鋸割傷是「意外」,被碰撞令身體內部受創傷 (例如:骨折、扭傷肌肉、韌帶、血管破裂) 亦被視為「意外」。至於心臟病、腦血管的病、精神病等非創傷性的傷是否因「意外」引致需要醫學的意見,而法庭需要判斷到底某一時的某一動作所造成的傷害,是否因工作引致是十分困難的,所以《僱傭補償條例》第5(4)(a)條有一假設: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遭遇的意外,如無相反證據,須當作亦是因工遭遇的意外。

 

問: 一名送貨工人本身有長期病 (例如:血壓高) ,在完成送貨工作回到公司準備另一張單時突然暈倒,他是否工傷?

 

答: 工人需要證明他遇到《僱傭補償條例》所指的「意外」才能獲賠償。假如暈倒的原因是爆血管,而工人之前送貨的過程中,需要徒手搬運大型及/或很重的貨物,或在炎熱的戶外急促地趕著工作,或甚至因為趕著工作而奔跑,這都有可能被視為「意外」,而這「意外」是爆血管的一個原因的話,工人便可獲工傷賠償。

 

假如在完全沒有其他外在因素的情況下,爆血管的原因是他一直沒有控制本身的血壓的話,便不能證明他遇到「意外」,他的爆血管便不屬於工傷,及不獲《僱傭補償條例》下所指的賠償。

問: 又假如他在等候另一張單時接聽私人手提電話時,被突如期來的一聲巨響嚇著暈倒,他是否工傷?

 

答: 若這突如其來的巨響令原本已脆弱的血管因一嚇而破裂,這可被視為「意外」。雖然在這突如其來的巨響發生時工人正處理私人事務 (例如:吸煙、接聽私人電話),但他仍身處工作地點及在工作時間,這可被視為工傷,獲得條例所指的賠償。

 

問: 由於意外前工人本身有長期病,在計算工傷賠償時是否需要因本身的疾病而作出扣減?

 

答:《僱傭補償條例》立法的原意是讓因工受傷的工人得到快捷的賠償,即使有關的工傷意外不是工人喪失全部或部分工作能力的唯一原因,法例並沒有要求任何扣減,因為扣減的計算涉及複雜的法律爭議,延誤工人獲得賠償的時間,這亦是法例規定僱主需要購買勞工保險的其中一個原因。

注意 : 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。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,只供參考,不能構成法律意見。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,請聯絡我們的律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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