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障法律權益 | 真假自僱要分清
僱員因工受傷,僱主需要根據法例作出僱員補償。這項所謂「工傷賠償」跟其他勞工法例下的保障,都是僱員重要的權利。可是,這些權利無可避免地會令僱主經營的成本增加 (例如僱主要替僱員購買勞工保險) 。故此不少僱主為了節省成本,便會千方百計,或巧立名目,或威逼利誘,把僱員當成是「判工」或「自僱人士」。
這些假自僱的情況,過去幾十年,在不同的工種,不斷上演 : 包括中港貨運司機、髮型師、建築工友、專線小巴司機等等,屢見不鮮。筆者在多年前曾處理過的案件,連茶餐廳水吧的員工,也被僱主說成是外判自僱人士 !
到底,僱員與自僱人士之間有何區別?要分辨僱員與自僱人士這兩種身份,法庭已定下一些有效的測試,常見的重要因素包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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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工作程序、時間及工作方式等安排的控制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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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時所需器材、工具及物料的擁有與提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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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自行經營業務及負上投資及管理責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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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合理地被視作僱主機構的成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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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有權自行僱用幫工協助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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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業務財政風險的承擔(盈利或虧本的風險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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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險及稅務的責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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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業或專業的傳統結構及慣例
但是,並不是任何單一因素可作區別,某個因素該佔多大的比重也沒有一成不變的定律。另外,打工仔女會否因簽訂了所謂「自僱合約」,或開了自僱人士強積金戶口,便成為了自僱人士,並喪失了各項勞工法例的保障?當然不是 ! 就算僱主要求僱員簽任何所謂「自僱合約」也是沒有用,因為法庭並不會只以一份文件上的標籤,去決定事實。雙方真正的法律關係,是由法庭按事實來評估,不是由雙方決定,更不是僱主一方「說了算」。
打工仔女小錦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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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員不應為求工作而簽 「掛羊頭、賣狗肉」的所謂「自僱合約」、「承判合約」,讓老闆們明白到「假自僱」並不可行,迫使老闆們正當地聘請員工,並遵守所有規範僱傭條件的法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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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若已經簽署了類似合約,為了證明僱主有「高度控制權」以保障日後提出申索的勝算,僱員應盡量在有需要請假時,以書面方法提出,並在得到僱主批准後才放假。此外,亦應盡量保存重要文件 (如稅單、工咭、出糧紀錄等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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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員千萬不可接受一些需要自行負擔部份營運成本 (例如職業司機支付油錢)的條款,否則可能因要承擔財政風險而被裁定為自僱人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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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訂立僱傭合約前,必須清楚誰是自己的僱主。僱員有權按《僱傭條例》的規定,在入職前以書面要求僱主,提供有關僱傭條件的書面資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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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員在考慮轉為判頭或自僱人士身分前,必須審慎評估利弊,包括可能因而喪失的僱傭權益。如僱員不同意,僱主不可以單方面將僱員轉為判頭或自僱人士,否則僱員可視乎情況,根據《僱傭條例》下有關不合理更改僱傭合約條款的規定,向僱主提出補償申索。
注意 : 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。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,只供參考,不能構成法律意見。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,請聯絡我們的律師。